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来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傅兴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来孝与傅兴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黄来孝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黄来孝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