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如婷,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军,广西铭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扶绥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空港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PFYG131。

法定代表人:赵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欣,广西扶绥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吴如婷与被告广西扶绥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6月1日,被告广西扶绥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被反诉人吴如婷支付违约金39672.4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如婷与被告广西扶绥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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