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东县启蒙幼儿园,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申达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力霞,职务:校长

被告:李晓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现去向不明。(未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鸡东县启蒙幼儿园与被告李晓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鸡东县启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王力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亮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鸡东县启蒙幼儿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托管费74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力霞经营鸡东县启蒙幼儿园,2018年,被告将女儿李佳蕊、儿子李佳兴送到王力霞经营的幼儿园进行托管,截止2019年6月,被告共拖欠托管费1045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被告子女仍在原告处托管,截止2020年1月15日,被告又欠托管费3025元。被告于2019年9月16日给付1000元、于2019

年12月10日给付5000元,尚欠7475元至今未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李晓亮未到庭、未举证、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至2019年6月,李晓亮将其两名子女送至鸡东县启蒙幼儿园就读并托管,托管费每人每月700元,截止2019年6月共欠鸡东县启蒙幼儿园托管费10450元,李晓亮为鸡东县启蒙幼儿园出具欠据一份。李晓亮于2019年9月16日支付托管费10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支付托管费5000元。尚欠托管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原件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晓亮将其两名子女送至原告鸡东县启蒙幼儿园就读并托管,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李晓亮拖欠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间托管费共计10450元,已支付6000元,尚欠4450元,鸡东县启蒙幼儿园要求李晓亮支付托管费4450元依法应予以支持。鸡东县启蒙幼儿园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晓亮两名子女在2016年7月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在其幼儿园托管的事实,鸡东县启蒙幼儿园要求李晓亮支付该期间托管费共计30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晓亮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及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相应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晓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鸡东县启蒙幼儿园托管费4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晓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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