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三门峡顺安资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485号。
法定代表人:付钰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52号第十层、第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宏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明,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三门峡顺安资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门峡顺安资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三门峡顺安资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元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