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兴亮,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因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被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兴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春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兴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兴亮醉酒后驾驶荣威牌小型轿车(车牌:云H×××××)由马关县城驶往雨波方向。21时许,行至平马高速64公里处被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杨兴亮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37.09mg/100ml。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提交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查获笔录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兴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兴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杨兴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杨兴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意见,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兴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兴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杨兴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兴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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