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双河市。
被执行人裴成功,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双河市。
被执行人沈军军,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双河市。
被执行人马国刚,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双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裴成功、沈军军、马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兵0502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勇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61894元,已执行0元,尚有161894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兵0502执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白新博
审判员 张 琦
审判员 智 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