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新疆昌吉市。
原告:王金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李小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2团6连种植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2团6连住宅区。
第三人:昌吉市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6LWQ2L,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西外环路全优农资市场7号楼7号门面房(126区1丘7栋1至2层7-007)。
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兵、王金涛与被告李小红、第三人昌吉市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王兵、王金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兵、王金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