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大稳,男。

被执行人潘俊杰,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大稳与潘俊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潘俊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源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潘俊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源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账号的存款共计14449.00元至涞源县人民法院xxxxxxxxxxxx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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