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安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丽,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中铺村。 法定代表人:林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蓉,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安琪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安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76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晶琦 审 判 员 何 佳 审 判 员 张 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进进 书 记 员 裴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