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群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谢绍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群荣与被告谢绍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群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绍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群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绍泉偿还原告黄群荣3489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6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结息计算454元,二项共计394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谢绍泉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在潮州枫溪前进深田路16号为被告谢绍泉提供pvc菲林片材,共计材料费348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谢绍泉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群荣与被告谢绍泉之间的买卖pvc菲林片材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黄群荣当庭自认被告谢绍泉于2021年7月18日通过微信转账付还其货款3489元,事实清楚,依法可予认定。原告黄群荣在被告谢绍泉向其付还货款后,没有依法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本院对原告黄群荣要求被告付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黄群荣要求被告谢绍泉赔偿该款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利息损失合计454元,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黄群荣要求被告谢绍泉支付上述期间利息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被告谢绍荣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黄群荣付清了货款,但因其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引发本案纠纷,应由被告谢绍荣承担全部责任,故本案的诉讼费应由被告谢绍泉负担。被告谢绍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群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谢绍泉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黄群荣预交并垫付,被告谢绍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黄群荣代垫案件受理费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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