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畅,山西苍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晋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意,阳泉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任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689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郭玮,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眉,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焦晓东与被告张晋楠、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通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晋楠支付欠款300000元;2、由被告显通公司、被告电建公司与被告张晋楠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实与理由:被告张晋楠与冯燕来共同挂靠被告显通公司,承揽了被告电建公司分包的××县风电项目的部分工程,被告张晋楠为被告显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在参与电建公司分包的工程项目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事务被告显通公司均予以承认。施工过程中原告垫付了相关费用,后因冯燕来涉嫌刑事犯罪而由被告张晋楠继续施工,经结算原告垫付费用共计744829元。2021年被告张晋楠持其已经打印好的《垫付款协议》(以600000元计算,除已付300000元,再行支付300000元)与原告协商解决,原告认为减免额度过大要求再增加50000元。后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名捺手印。在原告催款过程中,被告电建公司项目负责人高茂鑫于2021年4月27日与原告签订《代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张晋楠欠原告的300000元款项由被告显通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前从被告张晋楠的工程款内代为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晋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垫付款协议》第五条约定“如本协议发生争议交由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解决”,故本案应按双方的约定由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原、被告书面约定了具体的管辖法院,故被告张晋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晋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小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慧斌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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