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时玉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席玉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时玉喜与被告席玉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玉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玉博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时玉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装修工程,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原告是安装柜子和室内门,期间被告给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工程结束后,双方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工资9000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当时约定2021年3月15日前还清。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打电话也不接。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席玉博缺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席玉博雇佣原告时玉喜从事相关劳务活动后,未依约定足额支付报酬。经原、被告双方核算,下欠劳务报酬款9000元,被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凭证一份,约定2021年3月15日前还清。因被告未按时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欠款凭证,庭审笔录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明确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对于原告时玉喜主张被告席玉博支付9000元劳务报酬的诉请,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席玉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时玉喜支付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席玉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