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建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申请人:卢雪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建华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我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卢雪莲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即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阜康市宏石沙场场地的规格0.8的水洗沙0.7万方、被申请人卢雪莲所有的两条水洗沙生产线(含6个大滚筒、6个捞沙机)、1条破碎生产线(含8个小破锤)、300型变压器1台、反击破1台、柳工牌铲车1台。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建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保单保号查询编码为YG18314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卢雪莲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即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阜康市宏石沙场场地的规格0.8的水洗沙0.7万方、被申请人卢雪莲所有的两条水洗沙生产线(含6个大滚筒、6个捞沙机)、1条破碎生产线(含8个小破锤)、300型变压器1台、反击破1台、柳工牌铲车1台。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陈建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 峰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