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占友,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泰来县。因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长铁检刑检刑诉(20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友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锦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占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李占友在四平火车站进站口安检仪处,将被害人迟某放在安检仪传送带上的黑色蒙娜丽莎牌手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678元、OPPOA77手机一部(金色、64G)、身份证两张、农联社银行卡一张,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OPPOA77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00元、蒙娜丽莎牌手包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其盗窃物品共计人民币3578元。被告人李占友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被盗手机、手包及现金人民币1578元赃款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其余1100元赃款已被李占友挥霍,两张身份证及一张农联社银行卡被其丢弃,均无法缴回。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占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李占友在四平火车站进站口安检仪处,将被害人迟某放在安检仪传送带上的价值人民币200元的黑色蒙娜丽莎牌手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678元、价值人民币700元的OPPOA77手机一部、身份证两张、农联社银行卡一张,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57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手包及部分赃款人民币1578元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人民币1100元已被李占友挥霍,两张身份证及一张农联社银行卡被其丢弃,均无法缴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现金人民币1100元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占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杨某证言,被害人迟某陈述,被告人李占友供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占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占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将被告人李占友退赔至本院的赔偿款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依法返还被害人迟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