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马某乙,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马某乙于2018年1月2日向马某甲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还款时间,还款时间到期后,马某甲多次催要下,马某乙以各种理由推拖未还至今。马某甲于2021年1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马某乙偿还50000元借款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乙给付原告马某甲借款5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马某甲借款20000元,于2022年12月31前给付原告马某甲借款余额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马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晓东 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 人民陪审员 唐淑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