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告:李某2,具体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以被告已将所欠费用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天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