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申请人:何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某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工业用地、位于连山区的四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限额4,343,252.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何某某名下工业用地、位于连山区的四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连山区停车库,查封期限三年。
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恩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