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被申请人:代春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华根据已经生效的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民初77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多斯巴依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96.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多斯巴依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96.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