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莱德电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机场路南侧4幢金华百事达塑胶技术有限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卜幼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荣,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海狮国际货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风安南一街二巷8号(自主申报)(空港花都)。 法定代表人:谢益娣。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金华市莱德电动技术有限公司与海狮国际货运(广州)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海狮国际货运(广州)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9)粤72民初2407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工商、银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船舶、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121,917.25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1年8月2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于2021年8月9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 忠 烈 审判员 付 俊 洋 审判员 黄 耀 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