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路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80801079x。 委托代理人:杜积明,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继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205043410。
审理经过
原告李路智与被告张继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76原告李路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路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路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李路智负担。 审 判 员 郭 小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汤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