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洗耳办事处刘庄村8组,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洗耳办事处刘庄村。

负责人:王会强,系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聚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叶华香与被执行人马爱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82民初1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聚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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