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省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甘肃省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秦安营业部员工。
被告:邢某,女,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
被告:杜某,男,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省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某、杜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甘肃省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甘肃省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甘肃省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甘肃省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裴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