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乌当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新添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25566093726。
法定代表人:万娆,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会,系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3789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萍,女,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
被告: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内正三层A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097611421Q组织机构代码:097611421。
法定代表人:阳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801896165,组织机构代码:780189616。
法定代表人:孙乐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乌当支行诉被告马萍、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乌当支行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乌当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乌当支行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