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正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重庆市老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1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CCM68。 法定代表人:陈一帆。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三楼西九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67838976698。 法定代表人:钟展鹏。
审理经过
原告余正珍与被告重庆市老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余正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余正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春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