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广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1号院13号楼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16093406。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通,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申临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广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申临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广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广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广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广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彦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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