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北京修齐治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18层2单元122107。
法定代表人:林仕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原告邱兴与被告北京修齐治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齐治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兴,被告修齐治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张高峰在线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邱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修齐治平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修齐治平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39 092 8.38元;3.判令修齐治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是一名兼职辅导老师,在多家培训机构为学生提供线上和线下培训辅导。2018年10月到2020年3月期间,我在修齐治平公司旗下的“好分数”平台做兼职教师,后因我在网络课堂上抨击修齐治平公司而遭其解约,双方2020年3月份终止合作。合作期间,修齐治平公司向学生推荐老师时将我描述为“在校老师”“毕业班老师”,属于虚假宣传,容易造成学生期望过高引发家长对我个人的不满;在合作后期,修齐治平公司以“为了孩子长期学习以及知识体系完善”“平台坚持自己的科学管理”为由将原本我带的学生转走,让其他老师取代我,其他老师与我是直接竞争关系,修齐治平公司对学生或家长传达的更换老师的理由隐性贬低了我,潜台词是我的授课不是科学管理,损害了我的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此外,修齐治平公司还通过对比的方式宣传“好分数在线学习课程”全面优于“线下教育机构课程”,无差别诋毁线下补课机构,导致和我合作的部分小型补课机构和自习室名声受损,导致我的收入下降,修齐治平公司的行为同样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综上,我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修齐治平公司辩称,第一,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针对的是竞争对手,邱兴与我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邱兴诉讼主体不适格;第二,邱兴证据中涉及的不同老师发布的朋友圈消息以及与老师和学生之间的聊天记录均属于老师的个人行为,且仅凭老师姓氏无法证明这些人是我公司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行为与我公司无关;第三,邱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构成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综上,邱兴的主张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修齐治平公司系域名为haofenshu.com的“好分数”网站的ICP网站备案单位。
2018年10月到2020年3月间,邱兴作为兼职代课老师为“好分数”平台的学生提供网络课程辅导服务,主要负责初高中英语辅导,“好分数”平台按照邱兴授课课时向邱兴结算相应服务报酬。邱兴在“好分数”平台兼职的同时,也在其他地区的线上或线下培训机构代课。
2019年9月19日,一名余姓的学生购买的课时接近用完,面临是否继续充值补课问题。“好分数”平台的课程规划师张彩凤将该名学生家长提出的英语学习方法问题反馈给邱兴,邱兴对家长问题的回答未能说服该课程规划师。规划师在通话最后提到:“邱老师,是这样的,第一哈,在您之前呢,我给家长说的是您是在校老师,您教毕业班已经有10年了,这是第10个年头了,而且您教的是高中毕业班……我对您的包装这块是问心无愧的。”邱兴表示:“我一直教英语,我教的不是毕业班,请你实话实说,我一开始宣扬的就是我是补课机构的老师。”双方电话沟通最终不欢而散。邱兴据此主张修齐治平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2020年3月13日,“好分数”平台将邱兴移除了钉钉办公组织架构,原来跟邱兴补课的学生也更换了老师。邱兴就“好分数”平台如何通知学生家长更换老师一事询问了一名易姓学生家长,该学生家长将“好分数辅导秦老师”与其关于更换老师的微信沟通内容截图发给邱兴。沟通内容提到:“因为之前一段时间平台加强对老师教学质量监管的时候,与邱兴老师发生了一些不愉快,邱兴老师认为自己的教学计划就挺好,确实邱兴老师带的部分学生成绩进步也比较明显,但是出于对孩子长期学习以及整个知识体系完善方面的考虑,平台还是坚持我们自己的科学管理,所以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需要给你换一个英语老师,是在大学任教的老师。当然我们也不是说邱兴老师哪里不好,只是从孩子长期学习的角度出发,咱们现在需要更换老师,希望能理解一下。”邱兴据此主张修齐治平公司在更换老师过程中对其进行了贬损,主张修齐治平公司构成商业诋毁。
诉讼中,邱兴提交了一张朋友圈消息截图,该截图显示微信名称为“好分数金牌规划师曹老师”“好分数学习规划刘老师”“好分数辅导孙老师”“好分数贾老师”等多名老师集中发布了“好分数对比线下机构
家长速看”的宣传消息,宣传形式为对比图表形式,左列为“好分数在线学习课程”的优势,包括“若没有效果,可以退余额费用;全国唯一一家给学校做试卷分析的平台;可以按照需求更换老师或者固定老师;可以学习很多科目;时间空间自己安排;有录像,可以反复查看;家长可以监督孩子上课;量身定制;1V1;互动性强;服务升级五位一体;性价比高;师资有保障,平均教龄八年以上;有高效学习方法。”右列是“线下教育机构课程”的横向对比,对应内容为“不可以退费,只能学完;按照教科书以及习题册;不可以随意更换老师;只能学习一样;线下机构安排,只能准点上课;没有录像;家长没办法看到孩子上课;老师自己安排学习;多对一或者一对多;类似学校的互动;类似于学校的模式;价格便宜;师范专业毕业即可;题海战术。”邱兴主张修齐治平公司上述对比宣传行为构成对线下教育机构的商业诋毁。
2020年3月14日,修齐治平公司以邱兴公开发布对修齐治平公司的不当言论为由通知邱兴终止合作。诉讼中,双方共同确认合作已经终止。
以上事实,有微信朋友圈消息截图、微信沟通记录、通话录音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修齐治平公司系好分数网站的备案主体,修齐治平公司虽否认其与好分数网站的关联性,但未就此进行举证,本院认定修齐治平公司系好分数网站的运营主体。根据涉案微信用户的头像、发布被诉朋友圈消息的宣传受益主体、微信昵称,本院认定涉案微信用户均系好分数网站工作人员。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有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限于受到损害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本案中,邱兴系“好分数”平台的兼职代课老师,合作模式为“好分数”平台招收学生并为学生匹配对应授课老师,“好分数”平台根据授课老师的课时向老师支付服务报酬。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邱兴与“好分数”平台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身份上依附于“好分数”平台,邱兴并不具备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修齐治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宣称邱兴系“在校老师”“毕业班老师”的行为,可能仅涉及到是否构成对学生或家长等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与邱兴无竞争法层面的直接利害关系。同样,关于邱兴提出的修齐治平公司以“科学管理”为由将其学生转走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主张,因邱兴与“好分数”平台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修齐治平公司为经营需要进行师资调整行为属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内部调整范围,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法律关系规制范围。因邱兴与修齐治平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故邱兴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邱兴主张的修齐治平公司通过发布对比广告无差别诋毁线下培训机构构成商业诋毁的主张,如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系附着于经营者主体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邱兴作为培训机构的代课老师,其与诉争修齐治平公司发布对比广告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之间并无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故对于邱兴提出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因邱兴与修齐治平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故邱兴主张修齐治平公司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邱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64元,由原告邱兴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巫 霁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唐铁星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