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光明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徐光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2020)黔2629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即处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光明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徐光明收到后,主动向本院履行义务,交来罚金2000元,并已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629执368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8月9日执行完毕并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