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艳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杰,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519号建国大厦5楼。
负责人:韩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明,该公司员工。
案由
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艳章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关于确认平度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8月5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赔偿申请人王艳章因2020年10月16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于2021年9月5日前付清。款项付至原告王艳章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南村支行,账号:62×××75,联行号:103452416093)。
二、本次事故给申请人王艳章造成的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原、被告双方再无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王艳章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2021年8月5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