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培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被告: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辉,职务区长。
审理经过
原告曹培珍与被告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曹培珍诉称,2001年春季施工,南山区人民政府与曹培珍约定,曹培珍为南山区人民政府修水泥路面,2002年4月20日完工,南山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大陆办修建水泥路筹款和还款请求说明中明确记载:当时修建水泥路的定价标准每平方米造价100元,2560平方米×100元+256000元”,后零头抹掉后为25万元,目前已经支付110080元,尚欠1349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系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为更好的解决此纠纷,执行回避制度,本案不适宜由本院进行审理,并已经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