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培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被告: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辉,职务区长。

审理经过

原告曹培珍与被告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曹培珍诉称,2001年春季施工,南山区人民政府与曹培珍约定,曹培珍为南山区人民政府修水泥路面,2002年4月20日完工,南山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大陆办修建水泥路筹款和还款请求说明中明确记载:当时修建水泥路的定价标准每平方米造价100元,2560平方米×100元+256000元”,后零头抹掉后为25万元,目前已经支付110080元,尚欠1349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系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为更好的解决此纠纷,执行回避制度,本案不适宜由本院进行审理,并已经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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