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永生,男,1964年9月1日,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高福香,女,1966年11月15日,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吴泽民,男,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吴菲,女,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吴天玲,女,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董小芸,女,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吴佳俊,男,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李久明,女,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永生、高福香诉吴泽民、吴菲、吴天玲、董小芸、吴佳俊、李久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在未交费的情况下,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永生、高福香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刘 坤 人民陪审员 史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