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永生,男,1964年9月1日,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高福香,女,1966年11月15日,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吴泽民,男,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吴菲,女,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吴天玲,女,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董小芸,女,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吴佳俊,男,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李久明,女,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永生、高福香诉吴泽民、吴菲、吴天玲、董小芸、吴佳俊、李久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在未交费的情况下,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永生、高福香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刘 坤 人民陪审员  史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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