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勇,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曾勇,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勇与被执行人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32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5000元及利息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证券信息、车辆登记、房屋登记。银行卡被多个案件申请执行人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12349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胡勇实际分得40000元。扣划曾勇网络资金8000元,申请执行人胡勇共实现债权48000元。
3本院已通过营山县朗池镇网格员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经实现债权48000元。查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颖涛
审判员 易 军
审判员 李宁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