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集团大厦四楼。 负责人:蒋海金,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崔国松,男,朝鲜族,1978年3月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林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崔国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崔国松给付19,145.82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崔国松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崔国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向被执行人崔国松,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崔国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车辆登记情况、证券情况、房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银行存款16,181.10元,依法进行扣划,扣除执行费141元对剩余金额16,040.10元发放完毕。且本院截止到今日之前的六个月内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二次网络查询。 4、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19,145.82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6,040.1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105.72元及利息。 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3执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昌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昊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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