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经济开发区远大二路泉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1886489R。
法定代表人宁勇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同辉,系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张丽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南通鸿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滨海新区灵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7109468C。
法定代表人周勇,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勇、张丽琴、南通鸿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04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勇、张丽琴、南通鸿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04月0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04月0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周勇、张丽琴、南通鸿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07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07月28日对被执行人周勇、张丽琴、南通鸿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于2021年07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07月28日,本案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8.01166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其余债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勇、张丽琴、南通鸿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