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农民,住址: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新疆卡吾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个体,住址:伽师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被告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购买位于伽师县安居工程小区、对外债权38万元及伽师总场工程款4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80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长期的琐碎家庭生活,导致原告与被告间的感情不和。被告常与原告发生争吵,对原告实施殴打,且婚内出轨,不尽家庭义务。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再继续维持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两套房屋(伽师县XX小区、伽师县XX高层房屋),对外有38万元的债权,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姜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分割的对外债权38万和总场的工程款40万元已经解决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
1.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于1980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通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结婚证遗失于2017年4月10日补办了结婚证。
2.2019年6月25日,伽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3129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少时夫妻老来伴”,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的婚姻关系至今已四十余载,如今双方年龄都已年过六十,在年轻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家庭责任的担当。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过数十年的磨合,实属不易。在原告赵某已向法院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姜某仍愿意包容和接纳原告赵某,不同意离婚。虽然原告提出被告有婚内出轨行为及家庭暴力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赵某如能念及多年夫妻情分,念及自身对家庭应有的责任,共同努力,双方还是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