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银河(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银河香江花园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4878908K。

法定代表人:江国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袁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焦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银河(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婷婷、焦艳、李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焦艳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焦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存款90577.45元,期限为壹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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