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王某,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孟某1,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2,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王某与被告孟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任某、王某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任某、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