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斯大林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15230K。
法定代表人:刘恕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孟凌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审理经过
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凌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原告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凌国的物服务业合同纠纷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