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长城路南段紫薇小区。 法定代表人贾喜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乔智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
审理经过
靖边县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乔智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被执行人乔智勇向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0900元,截止到****年**月**日出生的违约金1116.06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代偿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09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仲裁费1651元、公告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完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8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大额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车辆均登记为2007年),无股权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乔智勇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2021年8月17日,本院实地前往靖边县紫薇小区,经与物业查明,被执行人乔智勇所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其拖欠物业费至今未缴纳,预留联系方式无法接通,家中也无人。 5、2021年8月19日,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释明上述情况后,认可本院的执行程序。并书面向本院递交申请,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乔智勇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程序,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郝生华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郭应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