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陈良喜(曾用名陈小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喜明与被告陈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良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喜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利息23400元,共计334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14日,被告借用原告10000元,月息1.8分。借款发生后,原告催要无果,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陈良喜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良喜向原告黄喜明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发生后,原告经催要,被告未履行,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主张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良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喜明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喜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黄喜明负担220元,被告陈良喜负担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