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姝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被告:李启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昭苏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姝琼与被告李启桂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周姝琼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姝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周姝琼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李启桂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星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