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成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委托代理人:谭韬,新疆制衡律师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显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执行人:徐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成君与被执行人徐显军、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1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君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显军、徐龙支付案款97,027.53元,被执行人徐显军、徐龙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55.41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成君的委托代理人谭韬与被执行人徐显军、徐龙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徐显军、徐龙长期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101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