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怀珍,男,汉族,1953年10月21日 生,山西省岚县河口乡范家口村路西街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温惯旺,男,汉族,1976年04月12日 生,山西省岚县普明镇大贤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19197604122310。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怀珍与温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1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温惯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怀珍5204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81元,案件受理费3202元,但被执行人温惯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温惯旺银行存款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惯旺的银行存款559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