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呼伦贝尔豪德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元,男,该公司行政办主任。

被告:柴源,男,出生日期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呼伦贝尔豪德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德公司)与被告柴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豪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房款2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将位于牙克石市豪德商贸城XX号商铺出售给被告,被告给付部分房款,尚欠房款25万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豪德公司与被告柴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被告欠部分房款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房款。但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呼伦贝尔豪德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树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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