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范墨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申请人:底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底树军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19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底树军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19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范墨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栗桂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