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振,男。 被执行人:陈宁,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振与被执行人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003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款109110.76元,申请人杨振尚未受偿数额为欠款人民币270889.2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00元、保全费2270.00元,被执行人陈宁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687.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宁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陈宁未履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宁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宁名下有房产一处,我院已进行了查封;另查,被执行人陈宁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到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白塔办事处进行了冻结,上述财产均因申请人不要求处分,故暂不予处分,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陈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陈宁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宁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调查被执行人陈宁财产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振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宁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巴 翔 审 判 员 陈育宏 审 判 员 解光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笑梅 书 记 员 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