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新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俊,特克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新疆金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30号向阳花园小区2幢3单元302室。

诉讼代表人:新疆金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畴,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汪新红与被告新疆金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普润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新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俊,被告金普润公司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汪新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

(2014)伊州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3日,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特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判决金普润公司退还其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新疆金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普润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金普润公司不服,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2014年2月8日,伊犁州分院就其与金普润公司、金普润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伊州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2月22日,伊犁州分院受理金普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之后其申报债权。金普润公司管理人仅确认其购房款债权,对第三项判项的利息未予确认,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金普润公司辩称,中国人民银行从未发布过商业银行基准利率,故对(2014)伊州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无法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就汪新红与金普润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金普润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特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解除汪新红与金普润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签订的《金桥时代购物广场商铺认购书》;二、金普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汪新红返还购房款143,052元;三、金普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汪新红赔偿损失42,915.60;四、驳回汪新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普润公司、金普润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4)伊州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2013)特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2013)特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和诉讼费负担部分;三、金普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汪新红支付已付购房款143,052元的利息(自2010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四、驳回汪新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金普润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项下的义务,汪新红向特克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未果,另案申请执行人苏旦别克努尔旦别克、苏雷武申请对金普润公司破产清算。2020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20)新40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普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担任金普润公司管理人。之后汪新红依法申报债权。金普润公司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总额为已付房款。因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向社会公布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金普润公司管理人对上述债权未予确认。汪新红对不予确认的债权有异议,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院(2014)伊州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认定利率标准问题。

关于利率标准,本院(2014)伊州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认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因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向社会公布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导致上述利率标准并不明确。本院确认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标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标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汪新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新疆金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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