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金海路东富康街南。
法定代表人赵天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庞虎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
被执行人张增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
被执行人周翠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
被执行人崔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
被执行人罗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6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崔二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212673.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