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罪犯周晓平,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珠香
法刑初字第19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晓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周晓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7年5月
10日、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7)粤19刑更431号、(2019)粤19刑
更90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五个月。刑期执行
至2027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1年6月24日以罪
犯周晓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院查明并于2021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晓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
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
31日期间共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416分。该罪犯于2020年10月
30日履行罚金7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履行700元),根据罪犯收支
明细表,罪犯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狱内月均消费
较高,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277.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表
扬审批表、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晓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该犯属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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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对罪犯周晓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
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飞
审 判 员 叶俏珠
审 判 员 张 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丁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