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广连,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中专文化,北京XXXX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户籍地同住所地。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津红检刑诉〔2021〕51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30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彭广连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京A×××××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西横堤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子牙河南路出口处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广连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广连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广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广连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彭广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广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广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