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秋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才,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星链逸臣母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4号楼13层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DTMGXT。
法定代表人:韩树龙。
审理经过
原告田秋丽诉被告河南星链逸臣母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秋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星链逸臣母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秋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930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日,原告经朋友介绍到被告处上班,2020年7月31日辞职,期间担任培训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工作期间尚欠工资493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星链逸臣母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其与张晓晶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晓晶于2020年11月16日晚上19:42分发送“7月未发工资2418.46元、6月费用3227元、7月费用5811,已拿货嗳咔3343.2、优卡丹183.4,下欠7930”,“你算算是不是”,原告回复“谢谢”。庭审中,原告陈述张晓晶系被告的区域经理。
原告提交其与手机号为“楚燚韩树龙187××××1110”的短信聊天记录,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发送“啥时候发,今天明天?”,“楚总,不知道你为什么不接电话,我想可能你太忙了吧,忙的顾不上接我的电话,这个我能理解,可楚总请你也理解一下我,工资都拖欠快半年了,我也要生活呀!我也要养孩子呀!请给我工资费用结了可以吗?”187××××1110回复“这个月底前处理,上次沟通时给你说过的”。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发送“楚总,你不是说要给工资费用给我发了吗”,187××××1110回复“月底前都会处理一部分”,原告发送“楚总,你这是什么意思?说好月底前结,你这就给1000,这就算结了?”。
原告提交其与“郑翠霞184××××1242”的短信聊天记录,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发送“霞姐,今都腊八了给工资结了吧。”郑翠霞回复“秋姐,我现在真没钱,看看月底年前那几天能不能回来款吧,我要是有款不用大家说我都付了。”原告发送“霞总这都过年呢,我还得还贷款,不能再往后拖了吧”,郑翠霞回复“我要是有真不想天天让人这么催的,真的是没钱给呀”。
原告提交转账明细,显示郑翠霞分别于2020年12月26日(分两笔)、2020年12月28日向原告转账1000元、1000元、1000元。
证人夏某出庭陈述“夏某与原告在2020年6月一起在被告处上班,原告属于培训师,夏某也是培训师,双方负责的区域不一样”。
庭审中,原告陈述“郑翠霞系韩树龙的妻子,在被告处担任财务总监,原告的工资系郑翠霞发放。原告诉请的4930元,包含工资和出差费用。双方于2020年11月16日确认下欠工资和费用共计7930元,后郑翠霞支付3000元,下欠493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16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及费用共计793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工资及费用493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且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星链逸臣母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秋丽工资及费用共计49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南星链逸臣母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